退休后再就業人員,在上班路上不慎與機動車相撞受傷,其對誤工費到底能不能主張?
【案例回放】
出生于1959年的于某,退休后在家閑不住,兩年前受雇銀川市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2023年11月的一天早上,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道路時,與郭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于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及左側肋骨骨折等傷情,經鑒定損傷后殘疾程度屬十級。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于某與郭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后,于某向郭某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辯稱,于某在案涉事故發生時已年滿六十周歲,不存在誤工損失,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損失不予認可,雙方為此產生爭議。
于某不理解,自己明明就是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后無法上班導致誤工,為啥不能索賠誤工費?于是,他將侵權人郭某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訴至西夏區人民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
庭審中,保險公司稱,本案經公安交警部門勘察認定,于某與郭某在事故中均有過錯,雙方負同等責任。郭某對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但是“誤工費”除外,因為于某在事故發生時已逾法定退休年齡。
“我每月工資2000元,誤工期5個月,這損失誰來給我補?”于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資條復印件作為證據。
承辦法官徐嘉璞耐心向保險公司釋法析理:“事故發生時,于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并非判斷是否具有勞動能力的唯一因素。結合于某提交的證據及向案外人調查了解的情況,能夠證實于某在事故發生前在銀川市某物業服務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既然因事故造成其無法繼續上班,必然會產生誤工費?!?/p>
一番釋法說理后,保險公司接受了對于某的誤工費應當賠償的責任認定。
【法官說法】
本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對于某造成的損失,其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按照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76條的規定,郭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相對騎著電動自行車的于某,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由于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對于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首先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p>
可見,誤工費是其中明文規定應當賠償的費用。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誤工費的主張作出年齡限制。只要退休后再就業人員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車禍導致無法正常工作且收入確實減少,就可以主張誤工費賠償。對此,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p>
法官徐嘉璞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于某在事故發生時雖年滿64周歲,但年齡并非判斷是否具有勞動能力的唯一因素。”目前,于某主張“誤工費”的訴求被法院予以支持,這起案例的判決已生效。
誤工費是法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之一,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而不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判斷標準。如何及時準確地計算誤工費,法官提示要注意三點:一是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二是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三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記者 鄭芳芳 通訊員 潘偉)